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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节:上诉

第一条-总则

第1段-

任何希望对罚单提出异议的人都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. 聆讯要求 必须在日期后的十(10)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停车服务中心 违规日期. 与申诉干事的会议必须安排在7天之内 上诉提交日的日历日. 如果7天内没有安排会议 在提交日期的最后一天,申诉专员将根据申请人的陈述作出决定 书面声明中. 所有与停车通知有关的事宜,均可与 罚款金额除外. 停车服务将提供听力服务 索取表格,并会在上诉主任方便时安排聆讯时间.

第2段-

除7-1-3条规定外,任何人如未能在本署内要求举行聆讯 在规定的时间内,他们放弃了听证的权利,并受到了金钱的约束 罚款及罚则.

第3段-

在7-1-1规定的期限后提出听证请求的,应当举行听证 在作出解释后,可获泊车署署长批准 以书面说明任何情有可原的情况,以及署长是否容许该解释. 

第4段-

听证会主任将在其方便时,由 停车服务. 任何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人都可以选择 出示证据和证人. 当请求听证的人不希望 不能到场或者不能到场的,其案件将在开庭审理时进行 仅以他们的书面陈述为依据.

第5段-

证人、朋友、配偶、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留在法院 等候区,直到听证官认为有必要见他们并与他们交谈.

第6段-

听证程序由停车服务处负责管理,并可设一名停车服务处成员 服务以代表的身份提供服务. 停车服务中心将提供通知 向上诉人提供听证的日期、时间和地点,并将向上诉人提供 并附上聆讯主任的裁定通知.

第7段-

每个停车通知的罚款数额维持不变,作为听证会的结果 须于申请日期起计十(10)个公历日内到泊车服务处缴付 处理通知. 

第8段-

听证主任的决定是最终决定.

第二条听证官

第1段-

听证主任可以是大学社区的成员,也可以是社区的成员 at large.

第2段-

听证会主任将由泊车服务署署长批准.

第3段-

听证官应听取所有类型的违法行为,并有权 维持、修改或撤销罚款.